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韩成林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。2011年8月1日,被告人韩成林窜至鹰潭市环城西路12号翁氏金银加工店,以买项链为名叫被害人王某拿出一根黄金项链试戴,之后韩成林趁王某及其婆婆张某不备,迅速逃离现场,于逃跑过程中被抓获。经鉴定,该项链价值人民币3644.44元。
另查明,被抢的金项链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韩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乘人不备,公然抢夺公民合法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。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;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,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韩成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又犯新罪,应当撤销缓刑,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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